三行摘要 ① 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大体分为⑴居留·出入境(行政)⑵刑事 ⑶家事·继承 ⑷劳动·民事四大类,其特点是一个案件会接连影响到居留资格。 ② 能否向韩国法院提起诉讼(国际裁判管辖)以及适用哪国法律(准据法)由「국제사법」 (国际私法) 规定,庭审中的翻译则由「법원조직법」 (法院组织法)·「민사소송법」 (民事诉讼法) 规定。 ③ 每个程序都规定了可以提出异议申请、行政审判请求、诉讼等的期限,并且需要翻译、公证、附加证明书(apostille)等额外准备,因此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确认期限在实务上最为重要。
1. 外国人的法律问题分为哪些类型
外国人在韩国遇到的法律问题因涉及国籍·居留资格,程序往往比国内案件多出一个环节。大致可整理如下。
| 类型 | 代表案例 | 主要主管机关 |
|---|---|---|
| 出入境·居留(行政) | 居留资格变更·延长不许可、居留资格取消、出境命令、强制遣返、入境禁止 | 出入境·外国人厅(事务所)、法务部、行政法院 |
| 刑事 | 殴打·盗窃·交通事故、冒名护照·虚假邀请、毒品、无登记就业相关 | 警察、检察、法院 |
| 家事·继承 | 跨国婚姻离婚、亲权·抚养权、婚姻无效、涉外继承 | 家庭法院 |
| 劳动·民事 | 拖欠工资、退职金、工伤、变更工作单位纠纷、合同·损害赔偿 | 劳动厅、勤劳福祉公团、民事法院 |
一个案件蔓延到其他领域也是其特点。例如,受到刑事处罚可能会在居留资格审查中被不利地反映;因离婚导致结婚移民资格的基础发生动摇时,可能会引发居留问题。
2. 居留资格取消·出境命令·强制遣返的区别
出入境相关处分依据「출입국관리법」 (出入境管理法) 作出,名称不同,其含义与后果也不同。
- 居留资格取消·变更:在认定资格要件已经消失或申请内容存在问题时,取消原有资格或变更为其他资格的处分。
- 出境命令: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离境的处分。因属自愿出境,通常被理解为负担小于强制遣返。
- 强制遣返:由国家强制驱逐出境的处分,此后可能与入境管制相关联。
一般流程为①调查·制作陈述书 →②处分通知 →③异议申请或行政审判·行政诉讼。各阶段均有期限,一旦超过期限就难以争议,因此建议先确认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与提示文字。在争议撤销处分的同时一并申请停止执行的方式,在实务中也会被一并讨论。
3. 外国人刑事案件中的不同之处
刑事程序本身与国籍无关地适用,但在实务上以下部分有所不同。
- 翻译:法庭上使用国语,诉讼关系人不通国语时依靠翻译(「법원조직법」 (法院组织法) 第62条)。在民事审判中,对不会说韩语的人也规定应配备翻译人员(「민사소송법」 (民事诉讼法) 第143条)。
- 领事通报·家属联系:将逮捕·拘留事实通报本国领事机关的程序有时会成为问题。
- 处分结果的连带效果:侦查·审判结果可能影响居留许可审查、签证签发、再次入境,因此需要将刑事程序与居留程序一并考量。
- 翻译材料:陈述书、合同、本国文件一般需要一并提交译文。
4. 跨国婚姻离婚等家事案件——管辖与准据法
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时,首先要判断“能否在韩国法院进行审判”。「국제사법」 (国际私法) 规定,当事人或纠纷与大韩民国有实质性关联时法院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(第2条),并规定对于在大韩民国有惯常居所(作为生活中心的居所)之人的诉讼,法院具有管辖权(第3条)。此外,若对婚姻关系案件等的主要请求有管辖权,则亲权人·抚养人指定、抚养费支付等附随请求也可一并提起(第6条第3款)。
对方在国外时,境外送达需要时间;需要在国外进行证据调查时,规定可委托驻该国的大韩民国大使·公使·领事或该国的管辖公共机关(「민사소송법」 (民事诉讼法) 第296条)。
5. 外国劳动者拖欠工资·工伤的应对
与居留资格种类无关,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,就被视为适用劳动关系法令对工资·退职金的保护。一般顺序如下。
| 阶段 | 内容 |
|---|---|
| 1 | 整理劳动合同书·上下班记录·工资入账明细·聊天记录等证据 |
| 2 | 向管辖劳动厅提出拖欠工资的陈情·举报 |
| 3 | 调查·出席,确认是否整改 |
| 4 | 未解决时,研究民事诉讼(支付命令等)或替代支付金(체당금)相关程序 |
| 5 | 工伤则向勤劳福祉公团申请疗养·停业给付等 |
变更工作单位、雇用许可相关问题常常同时涉及劳动问题与居留问题,因此最好一并规划处理顺序。
6. 要在韩国使用外国判决
若要在韩国使用在外国取得的离婚判决或损害赔偿判决,需要理解承认与执行两个阶段。「민사소송법」 (民事诉讼法) 第217条规定,须同时具备①认可该外国法院的国际裁判管辖权 ②对败诉被告的合法送达或应诉 ③不违反善良风俗·社会秩序 ④互惠保证等要件,方可获得承认。若要进行强制执行,还须取得大韩民国法院的执行判决(「민사집행법」 (民事执行法) 第26条),且在执行判决程序中不再重新审查原判决的对错(同法第27条)。
7. 费用·期间·准备材料的一般标准
- 费用:诉讼的印花税额·送达费依请求金额和案件种类而异。在涉外案件中,往往还会额外产生翻译费、公证·附加证明书(apostille,外国公文书确认)费用、口译费用。此外,原告在国内没有住所·事务所·营业所时,法院可以命令提供诉讼费用担保(「민사소송법」 (民事诉讼法) 第117条)。
- 期间:对行政处分的不服须以收到通知之日为准在规定期间内提出,需要境外送达的案件期间通常比国内案件更长。
- 通用准备材料:护照·外国人登录证复印件、出入境事实证明、居留资格相关处分通知书、劳动合同书·工资资料、证明婚姻·家庭关系的本国文件及其译文·认证本。
常见问题
Q. 居留期限还有剩余,资格也可能被取消吗? 居留期限与居留资格是不同的概念。若被认定为构成资格前提的情况发生变化,即使期限尚有剩余,也可能进行取消或变更程序。实际判断可能因个案事实关系而不同。
Q. 我不会韩语,还能接受审判吗? 法庭上使用国语,但对不通国语的诉讼关系人规定依靠翻译(「법원조직법」 (法院组织法) 第62条)。事先告知需要翻译,有助于程序顺利进行。
Q. 依本国法我属未成年人,是否就不能进行诉讼? 「민사소송법」 (民事诉讼法) 第57条规定,外国人即使依本国法没有诉讼能力,但依大韩民国法律具有诉讼能力时,视为具有诉讼能力。
Q. 配偶已回本国,能在韩国离婚吗? 以是否与韩国有实质性关联、惯常居所在何处等为标准判断国际裁判管辖(「국제사법」 (国际私法) 第2条·第3条)。不过,境外送达可能使程序延长。
Q. 我没拿到工资,但担心会影响居留资格。 拖欠工资的举报程序与居留相关程序的依据法令不同。不过,根据事实关系两者可能相互影响,因此在举报前一并审视自身的居留状态较为稳妥。
相关法令
- 「국제사법」 (国际私法) 第2条(一般原则)、第3条(一般管辖)、第4条·第5条(特别管辖)、第6条(相关案件的管辖)、第8条(合意管辖)
- 「민사소송법」 (民事诉讼法) 第57条(关于外国人诉讼能力的特别规定)、第117条(提供担保义务)、第143条(翻译)、第217条(外国裁判的承认)、第217条之2(关于损害赔偿的确定裁判等的承认)、第296条(在外国实施的证据调查)
- 「민사집행법」 (民事执行法) 第26条(外国裁判的强制执行)、第27条(执行判决)
- 「법원조직법」 (法院组织法) 第62条(法庭用语)
- 此外,出入境·居留处分适用「출입국관리법」 (出入境管理法),外国劳动者的雇用·变更工作单位适用「외국인근로자의 고용 등에 관한 법률」 (关于外国劳动者雇用等的法律),工资·退职金则一并适用「근로기준법」 (劳动基准法) 等。
本文整理的是一般性法令·程序信息,并非对个别案件的结论或前景作出提示。实际应对方向可能因事实关系与文件而有很大差异,若收到处分通知书或诉讼文件,请先确认期限后与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并进行研究。
